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