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