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