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