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