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生育调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