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