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