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