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总规模不减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