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