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因城乡规划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返还后再行拆除。体育健身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