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兴办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加强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