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引进技术或人才,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