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