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