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