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