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