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擅自拆除、挤占、出租或者改为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