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