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