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司法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人服刑场所应当对服刑的未成年人以开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保证学习时间,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矫治,预防再次犯罪。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执行机关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