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5 司法预防Article 32In force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人服刑场所应当对服刑的未成年人以开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保证学习时间,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矫治,预防再次犯罪。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执行机关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