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作出报告。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