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项目和其他住宅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