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项目和其他住宅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