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规划工作在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