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六个月不施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