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永久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件、用地批准证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市、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