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手续。六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