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等齐全有效;

(二)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依据城市规划确认建设地址;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

(四)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