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拆迁有使用价值的楼房。旧区改建要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涝洼区和设施简陋、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的地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他建筑物,凡乱占、乱建的,要依法收回或拆除。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