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保护区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相对稳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分别由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布局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