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同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