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由自治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的耕地进行登

记造册,绘制现状图,按宗地埋设永久性保护标志,对保护实行档案化管理。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