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