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附 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