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