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 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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