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1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