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