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