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砍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