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