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