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镇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州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集镇给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