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