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