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