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

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