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经登记、检验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限期登记、检验;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