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未知(-1)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自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预案响应级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救援。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