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渡口与航道第二十二条未知(-1)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航道的安全、畅通。航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