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未知(-1)

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航道的安全、畅通。

航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